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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生活世界”(续四)            【字体:
初探:“生活世界”(续四)
——论“角色”和交互性主体关系
作者:12345ddp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2 【哲学在线编辑

  摘要:交互性主体的交往,必然以主体生命历史“角色”结构作为基础。作为主体的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的“角色”之间的彼此“挤压和拉伸”活动,通过“此在”现身和“破绽”,从而最终被释放成为现实生活中主体之间具体交往活动。因此,对他者(某物或他人)“不关注”直观活动,本质上都应该视为主体内在的生命结构存在形式,即时间意义“挤压和拉伸”活动通过“此在”现身的方式,被释放成为的外在具体生活形态。对于某物而言,“上手用具”是其相应的"挤压和拉伸"外在终极形态。对于人而言,“角色”之间的"挤压和拉伸"关系直接生长为现实生活中“伦理化”的人与人具体的交往形态。外在的他者(某物和他人)对应的主体生命历史结构成份的缺失,那么相应的“共在”历史结构也就无法被“共在”所开启,“此在”无法现身。唯有在我的“关注”直观活动中,通过胡塞尔现象学直观,并于想象中自由变更的方式,最终让“此在”于破绽活动中生成相应的生命历史结构。因此,这种“关注”直观活动的结果,在于某物而言,某物被命名为“什么”,对于他人而言,也意味着,其作为“角色”被伦理化为我的“父亲”或母亲,或叔叔或阿姨等等相应名称。也就是说,任何他人的存在方式首先作为我生命历史构成成份并以“角色”方式而内存于主体生命历史结构之内,其存在方式就是相应的生命历史点上的那种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其次,他人才是现实生活中作为整个社会具体存在者,并被命名为相应的社会“角色(包括伦理化的,非伦理化的)”,这意味着对他者的命名,实际上,是其相应的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以自明的方式能够被释放并成为相应的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对某物的命名,固然有对某物的标记含义,同时更多的意义,是某物作为主体生命历史构成成份,内在于主体,能够以自明的方式被释放成为相应的“上手用具”

  关键词:挤压和拉伸,角色



  具有海德格尔本体论意义的“共在”生长活动中,“此在”承担着“共在”整体最强烈分裂趋势,而处于被抛势态之中。因此,“此在”始终是“共在”以整体的方式谋划和筹划自己生存方式的具体体现。“此在”作为一种纯粹内在于“共在”,并被“共在”以“抛射”方式显现其存在的特殊存在者。也就是说,“此在”以什么样的生存形态显现出来,完全由我作为“共在”整体生存活动决定,就这一点而言,我作为当下的活动的“此在”,必然充满了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与此同时,“此在”作为当下社会角色的活动而言,必然在其当下生存活动最外在形式(终极形式)中,总会(向他人或自己)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公共性。因此,“此在”的生存活动“内容”在能够被我所直观的层面上,陷于矛盾的境地,这种矛盾直接体现为:作为“共在”的抛射活动,具有“共在”整体赋予“此在”的当下的偶然性,而同时,在我的“此在”的生存活动中,我的生存活动内容及其方式,又向他人(或自己)显现出某种程度的“公共性”。正是基于“此在”的当下活动这种矛盾的境地,促使我们思考“此在”当下生存活动中,其中有些活动内容并不是完全由其相应的“共在”直接筹划,这些不完全属于“共在”抛射活动内容的东西,却让“此在”的活动呈现出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的活动内容虽然通过“此在”的活动形式显现出来,但它显然不是直接来源于相应“共在”的生存活动,作为“角色”的内容,它仅仅能够把自己显现在“此在”生存活动之中。这样,对“此在”的当下活动中,不属于相应“共在”所直接筹划,谋划的,那些具有相对公共性的活动及其内容,就应当划入“角色”的内容,“角色”作为“此在”的活动和相关内容,就获得了相对于“共在”当下生存活动的相对独立的意义。

  另一方面,引入“角色”这个概念,在于“共在”作为生命个体整体的生长过程,具有两种不同阶段。首先,作为纯粹的本体论阶段,“共在”自我生长活动过程是没有外在的“在”的阻碍(来自他人或某物,对“共在”的挤压和拉伸),在这个阶段上,“共在”就不和外在客观实在发生任何接触。“此在”所受到的挤压和拉伸仅仅来自“共在”内部。正是通过这种内部构成成份彼此“挤压和拉伸”活动,“共在”作为生命本体才不得不通过抛射“此在”方式,不断地挣脱历史(曾经所是)的诸存在者构成的境遇对我的直接束缚而实现自我生长。一旦过渡到生命诞生及其后续生活阶段,“共在”就涉及与外在的客观实在(包括他人)接触问题,这种情况下,“此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得不以“角色”方式出现。也就是说,“此在”如果仅仅限于和其筹划者——“共在”的关系,即“此在”向着“将来所是”生存,那么“角色”的确没有必要引入。因为“此在”仅仅作为生命个体生长活动的具体存在形态以及这种形态下具体生长方式,它也就仅仅作为生命进程这种历史的具体承担者,其所受到的挤压和拉伸总是来自“共在”内部,即历史(曾经所是)的境遇构成成份。而问题关键恰恰是,进入生命诞生和后续的现实生活生长时期,“共在”之间和“共在”与存在者(某物)之间的交往,使得“此在”不仅仅是作为生命进化历史承担者,之外,它还必然地作为了诸多“此在”以角色的方式相互勾连而成社会群体,并作为这个社会群体的总的历史进程的具体承担者。而后者正是“此在”社会属性必然要求,只是这种社会性历史生存形态是由“此在”所在的社会群体赋予“此在”相应与当下历史阶段,具体外在的生存形态。这样,“此在”承担着作为生命进化和社会整体演化二种历史性,而这两种历史性活动过程正是“此在”通过生活直观方法,在“共在”时间结构扩展过程中,获得统一,也就是说,“角色”于“此在(我)”时间结构里,以他者(作为我的对象的他人)的生存方式(他人的“此在”)显现自己,这种情况下,他人的“此在(角色)”必然地作为我的“曾经所是”生命构成成份而与我“同一”于作为生命历史进程里的“此在(我)”的某历史境遇构成成分。换言之,“角色”总是可以站在自己作为生命历史进程的角度,实现对待他人的方式,他人总是作为“角色”而成为我生命历史进程的“曾经所是”的生命构成成份,并先于他人在场就已经作为了我的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那么主体之间,我与他人都是互相作为对方的历史生命结构构成成份而成为彼此的“角色”构成成份,并成为“曾经所是”的历史结构构成成份同一于相应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换言之,他人以“角色”方式内在于我作为“共在”的生命历史结构里,而他人当下在场与否,他人都已经先以“角色”的方式作为了我的生命历史压缩结构构成成份,而成为了“曾经所是”这个时间结构构成成份,并以此切入“共在”生命进化历史进程,作为了生命进化历史上,相应的历史停留点上的“此在”活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正是作为当下历史停留点,时间意义上“挤压和拉伸”活动,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他人作为“共在”而言,始终不能够完全等同于这种作为我的“共在”生命结构构成成份的“角色”,在这意义上,“角色”就作为我与他者交往方式而存在,也就是“共在”之间的交往方式都是把对方作为自己生命历史结构,并按照自己“曾经所是”的历史规定性,通过“挤压和拉伸”活动最终来实现与他者的交往。这时候“挤压和拉伸”活动,首先作为“共在”内部的生命结构,在“此在”现身(抛射)活动中,上升为能够被“共在”所关注的角色之间那种强烈的“挤压和拉伸”活动。这就是说,“角色”作为我(共在)生命结构构成,意味着我已经先与具体的他者交往之前,已经把他者作为了我的生命历史构成——“曾经所是”的构成成份,并且已经处于了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只是这种“挤压和拉伸”活动并不被“共在”所关注,直到“此在”现身,这种先前不被“共在(我)”所关注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才直接被“共在”所关注。这实际上是说,现实生活中,他人出现在我直观视域中,就意味着他人首先已经被我作为某种“角色”的方式处于和我(作为“角色”的此在)挤压和拉伸状态中,这种“挤压和拉伸”最终又通过“此在”现身(抛射)和破绽活动,直接地生长为我与他人现实的生活的交往活动。这种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活动方式,就应该被视为时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的疏离和清晰的具体生存状态。换言之,现实生活的我与他者(角色)的交往活动,作为主体之间这种交往活动的压缩状态就是历史停留点上相应的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同样,站在他者的立场上,作为我必然以“此在”的方式成为他者作为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中的“角色”,并以“角色”的方式,成为他者作为当下的其“此在(角色)”的境遇构成成份,而与他者的“此在(角色)”彼此“挤压和拉伸”。因此,“共在”的交往总是通过彼此成为对方的生命构成成份,即“角色”这种方式来实现的。而这种实现又必然地以相应生命进程历史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任何他人的出现于我的视域内,总意味着我们之间必然地以“此在”现身场所(抛射)的方式,让对方成为我的“此在”现身场所内境遇构成成份,即作为我的历史的生命构成成份被置于与我(历史停留点的“此在”)“挤压和拉伸”活动之中,最后,通过“破绽或释放”活动,此在(我)与自己境遇内构成成份(他人作为“角色”的方式承担)的“挤压和拉伸”直接地生长为当下的感性阶段的生活活动,这应当是“角色”基本的含义。就这意义而言,“角色”就意味着主体之间的交往,总是以一种生命历史构成成份安置对方。因此对他人出现在我的视域内,我对他人的“生活直观”活动在感性阶段,表现为,首先确定他人以什么“角色”来与我交往,这样,“角色”的确定,就有两种基本方式。1。我对他人的表象进行直观,并按照表象的特征标记,以“生活经验(相区别于认识论意义下的经验)”的方式直接确认他人作为我生命结构“角色”成份。这一点最直接体现为血缘或宗族为纽带的伦理性关系中,把他人直接命名为我的父亲和母亲,叔叔或阿姨等等名称,作为伦理上的命名活动,直接体现的是我与他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并且是在这种“角色”关系确认中,实现我与他人的交往活动,这种交往活动,就是把我的生命结构构成的那种“挤压和拉伸”活动释放成为现实生活中我与他人(包括父亲,叔叔等)交往活动。2。没有任何关系陌生人,我无法仅仅对他人表象特征就直接地把他作为某种“角色”,这时候,只有对他人当下的现身场景以及场景中他人的现身活动进行直观,即直接地对他人当下的感性阶段“此在”活动(包括场景和其相应的活动)进行直观。从而确定其相应的“角色”。比如我看见他人拿着猎枪,至少我可以估计他与打猎有关,看见他时常出现在学校里,我至少估计他与教学活动有关。最明显的就是重庆人谈论人的时候总喜欢说,“某某是泥瓦匠,某某是剃头匠,某某是打匠(民间武术家)。。。。。。。”这以上所讨论的方式,都是我所“不关注的直观”方式下实现与他人的交往。这种交往都是以“共在”生命历史进程为基础。即我通过对他人进行的生活直观,从根本上说就是我与他人进行的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最终在这种活动中,“此在”现身于相应的历史结构场景中。倘若在我“不关注”的直观活动中,我并不能够确认他人的“角色”,那么我必然以“关注”的直观方式去直观他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共在”生命历史进程基础,他者并不能够直接被确定为我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中某个角色。那么,在我对他者的生活直观活动中,必然以我对他者进行“关注直观”活动,以弥补我与他者之间这种“角色”历史关系。就是说,通过对他人关注直观活动,最终要生成其相应的生命历史结构,在这种历史结构里,他人才能够以“角色”的方式成为我的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因此,对他人进行“关注”生活直观活动,应该视为直接弥补“共在”之间交往的生命历史,就是说,“角色”结构为什么先于作为与我交往的他者而存在于我的生命历史结构里,关键就在于作为生命的“共在”在撑开自己的历史进程里,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的构成成份中,已经有了他者(这个相应角色),而我的生命进化的进程中,形成我的生命历史结构成份中,总是包含了各种各样的“角色”结构,这些“角色”结构正是他者与我交往活动的承担者和规定者。就是说,具体的他人必然地以承担我生命结构构成的“角色”的方式,才能够实现与我现实生活中具体交往。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共在之间如何实现交往的。首先,他者进入我的视域,也就是说,我对他者进行当下历史阶段性(可以是感性阶段,也可以生命生长历程的某个历史点,即感性阶段的他者的历史压缩形态)的一种生活直观。这种情况下,可以把我对他者的直观活动视为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这种“挤压和拉伸”就直接地作为我与他者作为“共在”彼此交往方式,这时候,他者以原初印象的方式作为某物意识的内容。我与他者“交往”的前提是他者以“自在”方式外在于我。那么站在我的立场上,他者对我的空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必然改变作为“共在”整体的我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是我以“此在”的方式作为“共在”整体分裂趋向和趋势最强烈处所现身。这种现身直接地让我(共在)以“此在”的方式被抛射出来,来到这里或那里成为某个“角色”。这时候的这里和那里就是“曾经所是”这生命历史结构被“共在”从整体挤压下,显现出来,结果是“此在”把我(共在)视域中当下的他者(与我彼此“挤压和拉伸”)相对应的历史的存在形态——“角色”作为“此在(我的)”当下“曾经所是”的历史境遇构成成份显现出来,他人以“角色”和我的“此在(角色)”于当下现身场所内彼此“挤压和拉伸(时间意义上)”直接上升为“共在”整体撑开自己的“抛射”活动,而这种“共在”内部的“挤压和拉伸”活动就已经作为“共在”作为生命历史进程活动,“此在”就现身于相应的境遇构成成份并直接成为先前的时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并且,“此在”于当下的“破绽或释放”活动中,最终以“沉沦”的方式,向着“曾经所是”生长自己。即那种“共在”整体上的分裂倾向最为强烈的挤压趋势赋予“此在”,从而让“此在”现身,这种现身活动, 就意味着“共在”以抛射的方式,把“共在” 整体上的分裂倾向最为强烈的挤压趋势传递给“此在”,而“共在”这种强烈生长趋势,通过这种传递,直接让先前的不被“关注”的“挤压和拉伸(角色和角色之间,角色和存在者之间)”活动,上升为“此在”“当下所是”的具体生存形式。最终,“此在”于“破绽”活动中,把自己(此在)和作为现身场所内境遇构成成份(角色)之间的那种高度压缩“挤压和拉伸”活动,释放并成为为当下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我与他者的交往活动。也就是说,作为我(此在)在这种释放活动终极形态,仅仅这种终极形态中,又显现为社会性活动而让“角色”作为社会整体历史进程当下活动的承担者。通过这种释放(生长),“共在”实现自己的整体的生长。他者与我的接触,即那种空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所造成的“共在”整体上分裂倾向和趋势的强烈程度得到缓解。“此在”也就从他者对我的时间意义上的最外在的“挤压拉伸”活动形态中隐退。在整个过程里,“角色”作为我的“此在”生命历史结构构成份,直接与“曾经所是”这时间纬度相关。同时,“角色”又直接地与我作为“共在”生命历史进程发生关系, “角色”活动因为其按照“曾经所是”时间结构的规定性,终会呈现出外在的终极形态,这种外在终极形态,必然作为社会整体历史进程当下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也就是说,作为“共在”生命历史进程和作为社会整体历史进程都体现在“角色”的活动中。换言之,任何他者,作为“角色”而言,首先作为生命进程活动历史结构构成成份,并以相应的“共在”生命进化历史点上的“挤压拉伸”活动作为自己生存方式。而这种“挤压和拉伸”活动通过“此在”现身(抛射)方式最终被释放成为现实生活中我与他者于现实感性世界的交往活动。这时候,这种交往活动呈现“角色”社会性,即我与他者彼此“挤压和拉伸”活动中互相以“角色”的方式规定着对方,并于外在终极形态中,显现出各自作为“角色”的社会性。这样,我与他者所实现的交往,就可以直接地体现在“角色”之间的那种彼此“挤压和拉伸”活动。这种“挤压和拉伸”活动首先是作为“共在”作为生命进化历史点上相应的“曾经所是”结构构成成份,其次,才是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角色”彼此交往活动形态,二者分别作为我与他者彼此“交往”历史过程的两端,任何我与他者的“交往”都必然地是从这两端作为起点开始的历史循环往复过程。之所以说是循环往复的过程,是因为整个活动的起点并不固定,可以由内向外,也可以由外向内,直到“此在”从这相应的生命历史领域内隐退(为什么中国人总喜欢搞强制,也许更强调人的内在性生存方式)。

  以上这些说明,都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作为“角色”结构(历史存在方式)在我“共在”生命历史进程中,已经先于被我当下直观视域中的他者,存在于我“曾经所是”的生命结构中,并已经作为了潜在的“此在”现身场所的境遇构成成份和其他“角色”或其他历史存在者处于彼此的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就是说,“此在”通过“抛射”活动以“角色”的方式现身于“挤压和拉伸”活动中,从而诸多“角色”以境遇构成成份和“此在”必然地处于时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时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从根本上作为“共在”内部构成成份基本生存形态,场所内的诸构成成份必然是为“共在”所“不关注”的方式对待之。而作为“共在”之间的交往,开始于空间意义“挤压和拉伸”,其意义在于作为他者对我的空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直接地改变“共在”整体分裂趋势和倾向最为强烈的处所,即直接地让“此在”现身于其相应的历史场所内,最终于“破绽”的活动方式中,把相对应的时间意义“挤压和拉伸”活动释放成现实生活中交往活动。这时候的呈现出的“交往”活动,就不能够直接地视为“空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而应当视为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于当下历史阶段的具体生存形态。当然其特点就是在当下现实活动中,我对他者所持的“不关注”直观态度。如此说来,“共在”作为生命历史生长活动,总是会把自己以“此在”现身的方式(抛射)作为生长活动的起点,继而,“此在”又必然以“角色”的方式承担其“曾经所是”的结构中“挤压和拉伸”活动,从而实现与他者和存在者的交往,并把这种交往必然地以“共在”整体生长活动方式释放成为现实形态。

  相对应的我与他人的交往活动,是我与存在者(某物)之间的交往。而这种交往活动中,他者(某物)同样是已经被作为了“共在”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的某物来对待。但被作为某物,并不是说认识论意义下的某物的本质作为空间意义的对象被我理性的把握。而是说某物已经先于它自己作为外在的存在者(是什么),就已经作为了“共在”生命结构中历史的构成成份,并且是作为这种构成成份和其他成份(其它某物或角色)彼此处于时间意义中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也就是说,一切存在者,首先如果都是以从感性这历史阶段开始,即于感性的历史阶段,以“空间”意义的生存方式给予主体,具体而言,其见于山川河流,日月星辰,花草树木等,无不是首先与“此在”置于某种生命历史落差状况下,才成为能够被我所关注的对象。本质上,一切存在者,总是和当下(时间意义上的)历史停留点的“此在”存在着作为“共在”生命进程的历史落差,这种空间意义的对立关系,使得任何存在者才能够以清晰的表象(原初意识的内容)方式直接给予我。作为“共在”的我(此在)与存在者的“在”就是在空间意义下的对立中,才能够以感性直观活动的方式彼此接触(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这种接触活动直接体现为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即一切现实生活中的传统意义的主客对立方式下的直观(认识)活动,本质上都应该视为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具体形式。也就是说,当我以“关注”直观(包括,听,看,触等)方式去直观存在者的时候,实际上,我已经把存在者作为空间意义上的对象,这时候,我(此在)与存在者,本质上就已经开始空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但这种活动中,如果存在者先于当下状态的存在方式(存在者,空间意义的生存方式,总是被我设定为“是什么”),以其相应的生命历史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已经作为了我(此在)生命进程历史结构构成成份,那么在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本质上就是把其作为外在的对象),必然能够直接导致“此在”于存在者(某物)相应的历史结构场所中现身,即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最终必然会让“共在”把这种“挤压和拉伸”活动造成的“共在”整体上的挤压趋向,通过“抛射”活动传递给“此在”,从而“此在”现身于相应存在者的历史结构构成成份。即存在者相应的历史构成活动——时间意义“挤压和拉伸”活动直接上升为“共在”整体的生命进程活动而予以关注(直观),也就是说,“此在”作为“共在”整体上最强烈的分裂趋势和倾向的承担者于这里或那里现身。而其相应的现身方式,则是把“此在”的“曾经所是”这历史结构构成,唤上前来,以“当下所是”的方式成为自己,承担着当下状况的时间意义“挤压和拉伸”,与之相应的存在者(某物)总是作为“挤压和拉伸”活动承担者,并成为“此在”相应的现身场所构成成份。这样,“共在”整体生长趋势必然地让“此在”向着“共在”这整体性历史进程来生存,并以“破绽”的方式把相应生命历史构成成份之间那种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最终释放为现实生活中不关注的“上手用具”活动。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最终通过“共在”这生命生长活动释放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关注”直观活动作为自己的外在形态(终极形态)。相反,没有相应的“共在”作为生命历史进程作为基础,那么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就必然以“关注”直观方式作为自己外在形态,并且这种“关注”的直观方式必然从延续这种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出发,这种活动直接体现为胡塞尔现象学直观活动中,作为我的对象的存在者,在我的想象中被迫地自由变更过程。这种“关注直观”活动最后在“此在”“抛射”和“破绽”活动中,把相应的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压缩为时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即“共在”作为生命结构的“曾经所是”直接地被生成和延续。从而,空间意义上的那种生命进程历史落差获得弥补,惟有通过这种过程,存在者才获得自己生命历史挤压形态。存在者和“此在”的空间意义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才能够通过“共在”的抛射让“此在”现身于相应的“曾经所是”的历史境遇中,最终才会于“破绽”活动中,让“曾经所是”的构成活动中释放出现实生活中不关注的“上手用具”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认识论者所谓的本质并没有获得时间意义的生存方式,不过是空间意义下的一种存在者的技术设定。胡塞尔所谓本质直观必然离不开“还原”这技术上的操作,在于通过“还原”,所谓的本质才会得以成立。也就是说,本质的直观同时必然有“还原”,没有“还原”就不可能有本质的直观,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就会彻底垮掉。相反,海德格尔则弱化“还原”,必然走上了东方式的哲学之路。但是,海德格尔依然带有西方人认识论痕迹,没有彻底地告别西方人认识论传统。惟有真正地彻底抛弃西方人认识论传统,彻底摒弃(并不是完全反对)西方人对存在者空间意义的存在方式的那种执着信念,我们才能够真正看清东方人哲学内涵。

  以上说明,是关于“共在”之间和“共在”与存在者之间如何交往的问题。实际上作为与我交往的“共在”和存在者,都应当作为海德格尔所谓“此在”现身的“公开场”的构成成份,就是说,作为人和物这两方面的因素,直接成为“公开场”中构成成份。而所谓公开场的“澄明”,我理解为“此在”的“曾经所是”的生命历史结构,在时间结构展开活动中,作为时间性的历史进程被连续或绵延至感性生活历史阶段,就是说,作为“共在”内部的时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总是能够以所谓的澄明的“公开场”中被“此在”以现身的方式(抛射)中无阻碍地被释放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关注”直观形态。反之,时间意义上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不能够被直接地无阻碍地,释放到现实生活层面来,从而不得不借助“关注”直观方法去弥补作为“共在”生命历史进程。如此看来,无论“共在”之间或我与存在者之间的交往如何实现,关键问题都需要说明他者(他人)和存在者(某物)如何地作为了我作为“共在”这个生命历史进程中获得自己的相应的历史生存方式,也就是说,“共在”生命历史进程里,其时间结构展开“共在”生长活动中,他者(他人)和存在者如何地成为“曾经所是”这个时间纬度中构成成份。

  “共在”作为生命历史进程,当其从本体论生长阶段,过度到现实生命生长阶段,这时候,“共在”必然地受到他人以“角色”的方式,来对我进行“挤压和拉伸”。这时候的“挤压和拉伸”活动,最终导致“共在”获得自己现实生命形态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说,作为父亲和母亲这两个“角色”对“共在(我)”的挤压和拉伸活动,直接地让“共在(我)”通过时间结构的扩展活动,把自己的“曾经所是”的生命历史结构延续到现实生活形态而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生活直观活动在这时候,也就相应地呈现为现实一切具体“直观”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就不仅仅是认识论者的对象(空间意义的存在者),而是“共在”通过自己生长活动,并在这种生长活动中,与父亲母亲这两个角色“挤压和拉伸”的必然结果,即“共在”总是在与父亲和母亲这两个角色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中,最终获得自己当下的最外在的生命结构——身体。换言之,“共在(我)”生长成为现实生命个体的“挤压和拉伸”活动的承担者,除了“共在(我)”,还必须包含着另两个“角色”——父亲和母亲。也就是说,作为现实生活中的生命形态——人,其“曾经所是”的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角色”,总是在其作为现实生命诞生的时刻,通过与父亲和母亲这两个“角色”挤压和拉伸过程中生成的。正是生命诞生的阶段,作为他人(父亲和母亲)的以“角色”方式,通过“挤压和拉伸”活动,直接地以“此在(我)”现身方式,生长成为当下的生命历史结构构成成份。因此,生命的诞生奠定了我的“曾经所是”的生命结构中“角色”基础。也就是说,作为伦理性的“角色”成为我生命历史结构成成份,是“共在”作为生命活动,生长到现实生活阶段的获得自己具体最外在生命形态的充要条件。也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生命形态才先验地就已经被伦理化了。这种伦理化活动,必然地在生命诞生后续的生长活动中(包括婴儿,童年,少年,中年等),伴随着“生活直观”方法的现实形态中具体应用,不断地被扩展。从而,人彻底地被伦理化。中国的儒家学者,把生命伦理化特性无限夸大,有没有违背“孔子”本来意愿?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考,因为中国传统儒学有很多矛盾,我想是否因为后来者把生命伦理化特性无限夸大带来的误解呢?儒学到今天如果不重新整理,挖掘出孔子儒学原创的意义,那么儒学很难焕发新春。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儒学的伦理化理论应该建立在生命自我生长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生命的伦理化不应该超越“共在”生长这个大前提。海德格尔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共在(存在)”可以作为诠释儒学的新视角。二者切入点就在现实生命形态诞生时刻,生命个体先天地必然地被伦理化。

  如此,作为生命本体的“共在”,在我作为现实生命成型时期,就先验地被置于了由我的父母(作为他者的“共在”)以“角色”方式构置而成的境遇之中。作为“共在”的我,此时候的生长活动总是与父母这个角色彼此“挤压和拉伸”活动分不开。父母就是以父亲或母亲这样的伦理型“角色”与我(作为我已经被置于“儿子”这样的角色)交往,这种交往,本质上应该理解为作为生命个体的“我(共在)”自我生长活动中,以“此在”被抛的方式,现身于由父亲和母亲构成的境遇中,并不断地把境遇中角色(父亲和儿子,母亲和儿子)之间的“挤压和拉伸”活动,不断地释放出来成为现实生活中我与他人(父亲和母亲)交往活动。这种释放首先表现为我作为生命个体生长发育过程中,作为我的境遇最直接构成成份的父亲或母亲(角色)等伦理型“角色”,直接以“挤压拉伸”的方式参与我这种生活活动中。也就是说,“共在”通过对“此在”的抛射活动,来实现自己整体的生长活动,在这种持续的生长活动中,“共在”逐渐地把自己撑开成为处于现实生活形态中的“挤压和拉伸”活动的主体。因此,“挤压和拉伸”活动直接作为“共在”内部构成方式,先验地把“角色”之间的这种交往活动历史地置于相应的历史挤压状态之中。而“此在”抛射活动则把这种挤压状态的“角色”之间交往活动释放出来,直接成为现实生活中我与他人的交往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角色”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于“共在(我)”之内,却又因“此在”现身,必然外见于现实生活的生存活动。因此,古人所谓“礼”,“三纲五常”等等,还包括现代社会的一切法令规章制度等等,无不是对“角色”之间“挤压和拉伸”关系外在描述,并非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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